(一)、填写“定期检验表”,公车加盖公章,私车签字并携带车主身份证; (二)、持表到养征部门审核养路费缴纳情况,加盖缴讫章,到保险部门审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加盖保险有效印章; (三)、持“检验表”到辖区交警大队检审办公室申报检验,交纳车辆安全管理费,由检审办按规定计划,分配到对口安全检测站进行定期检测。 (四)、每年定期检验一次的车辆号牌末尾号对应月份参加检验;每年定期 检验两次的车辆第一次检验单号车为3月份、双号车为4月份、第二次检验单号车为9月份、双号车为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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