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释义
2007-10-16 10:37:20 来源: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期及其违约金的规定。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限。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未必一致,可能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应当优先适用服务期约定。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期条款,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以与服务期的约定相一致。

一、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而且提供的培训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必须是在法定培训义务之外进行的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即专业性、技术性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一般性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

二、服务期违约金及期限限制

违反服务期约定是指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违约金数额按照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的约定履行,但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约时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服务期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则应当相应扣减违约金。

三、服务期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不能因约定了服务而不调整劳动者的工资。这样规定在于防止用人单位因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而长期不提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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