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8-16 11:25:13 来源: 作者:

 

 东政发〔200849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东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委会:

    经区人民政府2008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东胜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东胜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2号)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235号)精神,为保障我区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原则

我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为确保我区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筹集标准要逐步提高;医疗补助经费统筹使用。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我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我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的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由东胜区财政局和东胜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核定一次。我区国家公务员2008年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暂定为区财政供养人员年工资(退休金)总额的2.6%,今后的筹资标准要根据上述三方因素逐年提高。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区本级财政当年预算。由区财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区医保办核拨。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以下开支:符合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即20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因工伤、职业病和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所缴纳的费用;“文革基残”人员、已聘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我区现任副县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以上部分补助90%

2.我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因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符合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医字〔20026号)之规定执行,即:“工伤保险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58号)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参照转发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劳险字〔19953号)执行。”

(二)支付我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2008年的标准暂定为100元,今后的缴纳标准要根据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适当调整)。

(三)支付我区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医、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我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职能。要加强对具体经办工作的考核、监督与管理。

(二)     区财政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核拨,并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                  区医保办负责我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决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等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和管理工作,既要方便公务员就医,及时结算有关费用,又要按规定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保证我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四)     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东胜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施行。

 

主题词医疗  公务员  补助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纪委,法院, 检察院,区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0印发

                                             共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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