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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2008〕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装备制造基地管委会:
现将《东胜区2008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东胜区2008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为了促进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鄂尔多斯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被授权、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
二、考核时间:平时监督、半年和年终检查。
三、考核方式:听汇报,现场检查、抽查或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组织执法检查、专项调查和个案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监督;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等。
四、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进行,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等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突出,85—94分为比较突出,70—84分为一般,69分以下(含69分)为较差。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目标当中。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一般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评为本年度区委、政府实绩考核工作突出单位;评议考核中被评为较差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评为本年度区委、政府实绩考核比较突出单位,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附件:东胜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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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项
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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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及组织实施 |
1.有组织领导机构,“一把手” 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法制工作机构,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
1 |
领导不重视、法制机构不健全,无专兼职人员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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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制定、分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
2 |
未将执法责任制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的扣1分;对执法责任制未进行分解落实,并未进行考核和执法监督职责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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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制度,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 |
2 |
未按上级机关要求参加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的每缺一名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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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2 |
行政执法人员未办执法证件,或不符合办证条件而报办的,或在执法过程中未出示证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领证前未参加培训和考试的每发现一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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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实施执法公示制度 |
1 |
未建立实施执法公示制度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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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5 |
对错案未纠正的,每件扣3分;未追究错案责任人员责任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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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认真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制度 |
7 |
不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作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要求的有关材料,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复议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的,每件扣5分;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国家赔偿的,每件扣1分;对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不赔偿的,每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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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做到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 |
8 |
执法程序违法或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每件扣5分;执法案卷归档不及时、立卷不规范的每件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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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听证制度 |
2 |
不执行听证制度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附件
东胜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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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
1.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2 |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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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法 |
2 |
行政执法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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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法人员没有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
4 |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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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8月20日前)对本单位、本地区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结果上报上级机关 |
3 |
未进行及时清理,并未上报清理结果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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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
1.没有行政不作为情况 |
5 |
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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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存在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问题 |
5 |
存在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问题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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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适当 |
3 |
行政自由裁量显失公正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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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擅自将行政执法权授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情况 |
2 |
无法律、法规依据将行政执法权擅自授权给其他组织实施,或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行政执法权擅自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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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责令纠正、撤销、确认违法、变更、限期履行的情况 |
5 |
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的,或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的,或被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撤销、部分撤销、确认违法、变更、限期履行的,每件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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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 |
2 |
未实行罚缴分离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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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备案 |
2 |
未备案或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有错误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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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 |
5 |
制定规范性文件未按程序进行审查的每件扣1分;未按规定备案的每件扣1对分;被上级机关确认为违法的每件扣1分;报区政府批转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等审核材料不齐全的每件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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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开展评查活动 |
5 |
未按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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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定期将行政执法情况上报区政府法制办(上半年6月25日前,下半年12月25日前) |
5 |
一次不报或不按时上报的扣5分(上报内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情况,行政处罚情况需列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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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 |
1.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案件有登记,并做到处理及时,结果反馈给当事人,且档案齐全 |
3 |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案件不办理,或办理不及时,结果不反馈给当事人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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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能及时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 |
7 |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办理不及时,不书面上报处理结果或上报资料还完善的每件扣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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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本部门、本地区涉及的纠纷,做到依法及时处理,并处理资料齐全 |
5 |
对纠纷不在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推卸责任的,每件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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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公正、合理的查处 |
5 |
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查处和纠正的或查处不力的每件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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